琼建人函〔2021〕14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1年度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及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
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
二、申报渠道
申报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档案托管机构报送。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经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后,各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部门、市县(单位)可视情受理。
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相关政策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外语和计算机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人〔2017〕110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我省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申报的前置条件。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对符合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从中央单位、外省市来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办理职称确认满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评或晋升评审,其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同专业(含相关专业)不同系列、同系列不同专业须转评后方能按规定申报高一级职称。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转岗一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一级别职称,转评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申报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执行。
四、评审专业
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建筑学、建筑结构、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建筑工程(含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程管理等)、建筑装饰工程(含建筑幕墙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含消防工程)、暖通与空调工程、城镇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含高尔夫球场)、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等专业。
五、评审权限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70号)、《关于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通知》(琼人社函〔2018〕41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领域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受理、初审、评审工作,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受理、初审、评审工作由市县负责。
六、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申报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学历、资历、业绩、论文、接受继续教育等具体条件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建人[2019]178号)规定执行(相关文件查询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申报人申报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学历、资历、业绩、论文、接受继续教育等具体条件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建人[2019]291号)规定执行(相关文件查询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七、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查,收复印件。
(一)材料内容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在海南人才工作网上下载,初级、中级一式2份,高级、正高级一式3份;相片(一寸近期彩照)每份评审表各贴一张,另附2张(贴在评审表次页)用于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个人综述材料。由本人撰写,内容包括工作单位、工作经历、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现职业绩、论文、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及政治思想表现、身体状况等。
3.个人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公示证明(提供单位签章证明材料及门户网站公示查询路径和截图,无门户网站单位提供公示栏照片)、身份证(或社保卡)、学历证书(提供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提供查询路径和评审表)、聘任书、获奖证书(提供查询路径)、《继续教育证书》(提供近五年专业继续教育平均每年不少于60学时的学习证明,及接受《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学时证明)等。
4.业务考绩档案。提供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登记表。
5.业绩证明材料。按照相应《评审条件》中各专业所列业绩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施工报建文件、工程设计图纸和图审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工程预决算书、获奖证书等业绩成果与社保时间相一致的证明(提供社保查询路径),其中申请破格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破格条件有效证明材料。
6.理论研究材料,按照《评审条件》中相应规定提供。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申报正高级的须提供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和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编的核心期刊的查询路径)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论文正文、期刊封底;论著(本专业专著、编著、合著、译著);软著(提供查询路径);省级建筑领域行业协(学)会评选论文证书(提供查询路径)等。
7.提供在申报单位不少于三个月的社保(不含补缴,并提供查询路径)。
8.填写《申报202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概况表》(Excel表格样式见附件),并附电子版光盘一张。《概况表》两份(A3纸)与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9.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除提供以上1至6项材料外,其余材料按照各市县评审机构的具体申报材料要求执行。
(二)材料装订
申报材料复印件(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材料不是现单位的应同时加盖原件材料所在单位公章),标注流水号及页码。
材料装订顺序:封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职称)、目录及页码、个人综述材料、单位公示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书、获奖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业务考绩档案、业绩证明材料、论文等装订成册(不便装订的业绩材料可单列),《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申报202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概况表》无需装订。
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并在本人提交的《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栏的页末填写承诺语(手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八、申报材料审查和公示
各单位要认真对本单位所有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审查结束后在单位门户网站和单位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申报,并在申报人填写的《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申报”。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单位鉴定意见”栏中,“主管领导”应由单位法人签字。凡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一律不予受理。
九、材料申报预约
预约申报方式:登录网址http://smz.hizj.net:8168/glweb/hnjg/zjt/MajorMaterialsApply/index.html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预约时间、预约时段、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专业、职称,提交申请。
十、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集中受理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至9月10日(工作日)。申报材料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报送,不接受委托他人报送。
申报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由各市县自行安排。
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受理地点: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二楼会议室(地址:海口市白龙南二横路77-1号)。
联系电话:0898-65352821、65346906
十一、评审及答辩时间安排
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答辩时间初步安排在2021年11-12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由各市县自行安排。
十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有伪造学历、资格证书,虚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规定,取消申报资格。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好推荐关,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推荐把关不严的或被投诉举报查实的,将对用人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对相关人员及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同时,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签字盖章。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查材料,防止弄虚作假,保证评审质量。对申报材料不全、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在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申报202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概况表》(样式)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